A. 游戏角色翻拍成电影是否算侵权吗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结合该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均以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构成,特征鲜明,是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出的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保护。
B. 杀手47的幕后制作
【经典游戏改编电影】
《杀手:代号47》的电影之旅开始于游戏平台,源自制片人查尔斯·高顿(Charles Gordon)、阿德里安·阿斯卡利亚(Adrian Askarieh)和丹尼尔·阿尔特(Daniel Alter)将游戏的电影改编权带到了20世纪福克斯公司。随后,吕克·贝松和皮埃尔-安·勒·伯盖姆(Pierre-Ange Le Pogam)创办的欧罗巴公司也加入进来……那个时候,欧罗巴公司还在紧锣密鼓地为年轻的法国导演泽维尔·吉恩斯的处女作《边域之城》 (Frontière(s))进行后期制作,由于贝松和勒·伯盖姆都对这部才华横溢的电影作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他们主动提出建议,希望20世纪福克斯公司的制片人们可以先行观看影片,勒·伯盖姆回忆道:“当我们举办的特别观影会结束后,那些来自于美国的制片人兴奋地站起来说,‘说定了!就让他当导演了。’”
当然,仅凭一部影片就对一个人做硬性的评估,既不现实也不公平,除了这部在2007年的多伦多国际电影节上首映的《边域之城》外,制片人真正感兴趣的,还是泽维尔·吉恩斯之前在电影工业中作为第一副导演所积累起来的工作经验,他之前参与了多部预算庞大的动作电影,这些都已经成为他日后仰仗的宝贵财富,更何况,吉恩斯一直都对电影制作有着真诚且具感染力的激情,皮埃尔-安·勒·伯盖姆说:“吉恩斯对电影简直到了痴狂的程度,并对其中各种各样的制作步骤尤其着迷,从中获益匪浅。就像其他具备这方面天赋的人一样,他也拥有那种吸引有创造力的人加入他的团队的个人魅力。”
在影片中饰演“代号47”的蒂莫西·奥利芬特正是因为信任泽维尔·吉恩斯才决定担当主角的,他表示:“吉恩斯是一个真正的电影拥趸,只要你能和他坐下来谈一谈,不知不觉中就会被他的热情所带动,他甚至还告诉我什么样的表演方法更能突出这个角色特征,与他合作,是一个非比寻常的经历。”
除了对电影无人能及的热情,泽维尔·吉恩斯还是一位殷切的游戏玩家,当被问及把自己最喜欢的一款游戏改编成电影有什么样的体会时,吉恩斯表示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那么点不寒而栗的恐慌感:从玩家的角度出发,吉恩斯当然希望影片能够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原版游戏那独一无二的风格和灵魂;然而当身份变换至电影人后,他还是决定做出一些相应的改动,以便消除游戏改编电影通常会有的缺陷。吉恩斯说:“我们都希望电影版本的《杀手:代号47》能够讲述一个原创又让人兴奋的故事,而不单单是用电影语言翻译一遍游戏。我们的目标是在那个假想的世界中提炼出一些真实的元素,然后概括游戏中所有图标似的部分,因为大多游戏迷都对此很着迷。”
最后,泽维尔·吉恩斯与编剧斯基普·伍兹(Skip Woods)一起保留了游戏中大部分故事结构和起源,还有相当多的意境,包括“代号47”手中精密的武器、服饰的选择以及他那非常有标志性的百合花形纹章。制片人皮埃尔-安·勒·伯盖姆说:“伍兹从原版游戏中归纳出一个非常伟大的剧本,感觉上是一个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却又包含了游戏的美感和基本元素,当然,还有那个主要角色的外形特征:黑衣、白衬衫、红领带、光头和光头上的条形码。‘代号47’在心理道德观上的暧昧不明和神秘,也被延续到了影片中--他来自于何处?到底要接受什么样的训练,才会具备像他一样惊人的杀人技能?虽然‘代号47’是一名杀手,可是他却没办法从杀人当中获得任何相应的乐趣。他只是一位专业人士,正在完成他的工作而已。这也是为什么他如此高深莫测的原因。观看影片的过程中,观众肯定会经常陷入沉思:为什么他要选择他现在正在从事的一切?”
《杀手:代号47》
有了斯基普·伍兹的剧本,一个专业的幕后制作团队随即形成,泽维尔·吉恩斯从其他同样改编自电脑游戏的影片中获得了些许灵感,他说:“原版游戏的标新立异,以及拥有如此与众不同的角色和气氛,才是吸引我改编它的真正原因--这些都将在影片中得到最真实的体现。我觉得我可以制作一些真正黑暗的内容,让动作与惊悚得到完美的结合。”
为了塑造影片中的主角“代号47”,泽维尔·吉恩斯和斯基普·伍兹参考了许多西部片或有冷战情结的惊悚片里,孤独浪人以及间谍的形象,吉恩斯说:“我希望‘代号47’能够成为那种孤胆英雄,他的孤独感是由内而发的,所以才会散发出一种神秘的气息。”
如果你曾是原版游戏的痴迷玩家,对于“代号47”这个角色扮演肯定有着自己的想法和概念,也早就在心中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形象范畴……当所有的制片人,包括导演和编剧,看过蒂莫西·奥利芬特在《虎胆龙威4》中的表演之后,不约而同地认为,他们找到了一直在寻找的那个人,泽维尔·吉恩斯说:“我第一次见奥利芬特,就有一种眼前一亮的惊艳的感觉。当然,他本人其实是非常可爱的,而且模样长得也挺酷的……可不知道为什么,他的身上却透出了一种黑暗的气质,所以我相信他能够帮助‘代号47’确立在大银幕上的性格特点。不过,想要饰演这个角色,前提是你必须要拥有过硬的身体条件,一看就是那种力量性的大块头,又不乏优雅和高贵--当奥利芬特在片场进行第一天的拍摄工作时,他真的变成了那个只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的孤独杀手。”
其实在影片正式开拍前,蒂莫西·奥利芬特在私人教练的陪伴下,花去了整整6周的时间进行体能特训,地点是当地的体育馆,奥利芬特描述那时的情形:“我每天都会在那里待上1个半小时,6个星期后,真的有一种脱胎换骨的感觉。”同时,奥利芬特还在靶场进行了自动化武器的恶补……如今,仅有一步之遥,他就彻底变成“代号47”了--那就是剃光头。
对于需要为了角色而变秃瓢的要求,蒂莫西·奥利芬特觉得一切都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坦白说,戏服很酷,但发型嘛,就差强人意了。他们把我的脑袋剃光的那天,我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头发与工作不能共存,但是当化妆师把文身画到了我的后脑勺上后,别说还真产生了一种震撼的感觉。‘代号47’乍一看非常暴力而且冷血,其实他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已,天天如此。他给人的感觉就像一个孤独的影子,在情感方面,将工作与生活完全分离开来……其实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有的时候你不得不为了工作而工作,你可以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感到漠然,尽可能地让工作变得简单、不参杂任何情感,因为你需要清除杂念,才能更好地完成它。”
“代号47”那过度规律化的生活和清晰的思维却在影片中出乎意料地受到了考验,尤其是当他遇见妮卡后……她是一个俄国妓女,却唤起了“代号47”隐藏很深的道德心,让他开始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质疑。饰演妮卡的欧嘉·柯瑞兰寇(Olga Kurylenko)表示,这个女人帮助《杀手:代号47》超越了一部典型动作电影应该具备的样子:“我喜欢那种情感故事,尤其还发生在如此大规模的动作场景中。当我来到片场,看到泽维尔·吉恩斯就坐在导演的位子上时,我突然意识到,这部影片肯定与其他游戏改编作品有着最为本质上的区别,我希望观众可以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角色身上。”
C. 已经出了的电视剧或小说如果改成游戏涉及到侵权吗
当然涉及到侵权
D. 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吗
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改编权是对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需要在形式上创新或者达到新的效果,改编权可以自己行驶,也可以授权给他人行驶,著作权还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一、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吗?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二、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改编权的,并且著作权一般分为人身权还有财产权,其他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广播权,放映权,展览权,出租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