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影剪辑后以精彩片段形式在电视台播有版权问题没
您好!若获得授权则没有问题,若是没有获得授权,则属于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的也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㈡ 想要在短视频平台上播电影,怎样播才不侵权
现在市场上短视频的APP有很多,大家也都喜欢在空闲的时间刷短视频,但是千万不要沉迷于刷短视频,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也会让人变得越来越浮躁。在网络上看各种视频的的时候,不要全部相信视频里面所讲的内容,有的一些视频纯粹就是为了吸引流量、引起大家的关注而编的,可信度和真实度都较低。大家一定要做好网络信息的辨别,千万别被一些虚假的消息给误导了。在短视频平台上面播电影是可以的,可以把自己喜欢的电影片段在短视频和其他人一起分享。怎样播放才能不侵权?首先,要标出电影的名字,告诉大家这是哪一部影片或者该视频从哪一个电影中截取而来;其次,在短视频平台上播电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该是纯分享的;最后,在短视频平台上播电影,不能去恶意诋毁该作品,传播虚假的消息。
一、注明电影的全称
在短视频平台上播电影,要标出电影的名字,告诉大家这是哪一部影片或者该视频从哪一个电影中截取而来。要尊重电影的版权,如果没有注明电影的名字,最好不要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接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