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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發盜版電影怎麼投訴

發布時間: 2024-12-02 14:31:23

『壹』 如何舉報朋友圈賣電影資源

微信中的投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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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電影院拍照片發朋友圈侵權嗎

對正在放映中的電影錄音錄像,侵犯了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有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拍照分享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對象是電影院上映的電影,那這種屏攝便屬於盜攝行為。這些內容包括電影正片、電影彩蛋、電影照片等。


一、從行為來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二、從結果來看,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發表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盜攝、傳播盜版電影資源的行為,或侵犯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