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游戲角色翻拍成電影是否算侵權嗎
屬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結合該條例第四條第八項對美術作品的界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法院認為,涉案游戲中的角色形象,均以線條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構成,特徵鮮明,是以平面造型藝術形式體現出的個性化的表達,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和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依法應受保護。
B. 殺手47的幕後製作
【經典游戲改編電影】
《殺手:代號47》的電影之旅開始於游戲平台,源自製片人查爾斯·高頓(Charles Gordon)、阿德里安·阿斯卡利亞(Adrian Askarieh)和丹尼爾·阿爾特(Daniel Alter)將游戲的電影改編權帶到了20世紀福克斯公司。隨後,呂克·貝松和皮埃爾-安·勒·伯蓋姆(Pierre-Ange Le Pogam)創辦的歐羅巴公司也加入進來……那個時候,歐羅巴公司還在緊鑼密鼓地為年輕的法國導演澤維爾·吉恩斯的處女作《邊域之城》 (Frontière(s))進行後期製作,由於貝松和勒·伯蓋姆都對這部才華橫溢的電影作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他們主動提出建議,希望20世紀福克斯公司的製片人們可以先行觀看影片,勒·伯蓋姆回憶道:「當我們舉辦的特別觀影會結束後,那些來自於美國的製片人興奮地站起來說,『說定了!就讓他當導演了。』」
當然,僅憑一部影片就對一個人做硬性的評估,既不現實也不公平,除了這部在2007年的多倫多國際電影節上首映的《邊域之城》外,製片人真正感興趣的,還是澤維爾·吉恩斯之前在電影工業中作為第一副導演所積累起來的工作經驗,他之前參與了多部預算龐大的動作電影,這些都已經成為他日後仰仗的寶貴財富,更何況,吉恩斯一直都對電影製作有著真誠且具感染力的激情,皮埃爾-安·勒·伯蓋姆說:「吉恩斯對電影簡直到了痴狂的程度,並對其中各種各樣的製作步驟尤其著迷,從中獲益匪淺。就像其他具備這方面天賦的人一樣,他也擁有那種吸引有創造力的人加入他的團隊的個人魅力。」
在影片中飾演「代號47」的蒂莫西·奧利芬特正是因為信任澤維爾·吉恩斯才決定擔當主角的,他表示:「吉恩斯是一個真正的電影擁躉,只要你能和他坐下來談一談,不知不覺中就會被他的熱情所帶動,他甚至還告訴我什麼樣的表演方法更能突出這個角色特徵,與他合作,是一個非比尋常的經歷。」
除了對電影無人能及的熱情,澤維爾·吉恩斯還是一位殷切的游戲玩家,當被問及把自己最喜歡的一款游戲改編成電影有什麼樣的體會時,吉恩斯表示這個過程中難免會有那麼點不寒而慄的恐慌感:從玩家的角度出發,吉恩斯當然希望影片能夠盡可能真實地還原原版游戲那獨一無二的風格和靈魂;然而當身份變換至電影人後,他還是決定做出一些相應的改動,以便消除游戲改編電影通常會有的缺陷。吉恩斯說:「我們都希望電影版本的《殺手:代號47》能夠講述一個原創又讓人興奮的故事,而不單單是用電影語言翻譯一遍游戲。我們的目標是在那個假想的世界中提煉出一些真實的元素,然後概括游戲中所有圖標似的部分,因為大多游戲迷都對此很著迷。」
最後,澤維爾·吉恩斯與編劇斯基普·伍茲(Skip Woods)一起保留了游戲中大部分故事結構和起源,還有相當多的意境,包括「代號47」手中精密的武器、服飾的選擇以及他那非常有標志性的百合花形紋章。製片人皮埃爾-安·勒·伯蓋姆說:「伍茲從原版游戲中歸納出一個非常偉大的劇本,感覺上是一個完全不一樣的故事,卻又包含了游戲的美感和基本元素,當然,還有那個主要角色的外形特徵:黑衣、白襯衫、紅領帶、光頭和光頭上的條形碼。『代號47』在心理道德觀上的曖昧不明和神秘,也被延續到了影片中--他來自於何處?到底要接受什麼樣的訓練,才會具備像他一樣驚人的殺人技能?雖然『代號47』是一名殺手,可是他卻沒辦法從殺人當中獲得任何相應的樂趣。他只是一位專業人士,正在完成他的工作而已。這也是為什麼他如此高深莫測的原因。觀看影片的過程中,觀眾肯定會經常陷入沉思:為什麼他要選擇他現在正在從事的一切?」
《殺手:代號47》
有了斯基普·伍茲的劇本,一個專業的幕後製作團隊隨即形成,澤維爾·吉恩斯從其他同樣改編自電腦游戲的影片中獲得了些許靈感,他說:「原版游戲的標新立異,以及擁有如此與眾不同的角色和氣氛,才是吸引我改編它的真正原因--這些都將在影片中得到最真實的體現。我覺得我可以製作一些真正黑暗的內容,讓動作與驚悚得到完美的結合。」
為了塑造影片中的主角「代號47」,澤維爾·吉恩斯和斯基普·伍茲參考了許多西部片或有冷戰情結的驚悚片里,孤獨浪人以及間諜的形象,吉恩斯說:「我希望『代號47』能夠成為那種孤膽英雄,他的孤獨感是由內而發的,所以才會散發出一種神秘的氣息。」
如果你曾是原版游戲的痴迷玩家,對於「代號47」這個角色扮演肯定有著自己的想法和概念,也早就在心中形成了一種既定的形象范疇……當所有的製片人,包括導演和編劇,看過蒂莫西·奧利芬特在《虎膽龍威4》中的表演之後,不約而同地認為,他們找到了一直在尋找的那個人,澤維爾·吉恩斯說:「我第一次見奧利芬特,就有一種眼前一亮的驚艷的感覺。當然,他本人其實是非常可愛的,而且模樣長得也挺酷的……可不知道為什麼,他的身上卻透出了一種黑暗的氣質,所以我相信他能夠幫助『代號47』確立在大銀幕上的性格特點。不過,想要飾演這個角色,前提是你必須要擁有過硬的身體條件,一看就是那種力量性的大塊頭,又不乏優雅和高貴--當奧利芬特在片場進行第一天的拍攝工作時,他真的變成了那個只存在於人們的想像中的孤獨殺手。」
其實在影片正式開拍前,蒂莫西·奧利芬特在私人教練的陪伴下,花去了整整6周的時間進行體能特訓,地點是當地的體育館,奧利芬特描述那時的情形:「我每天都會在那裡待上1個半小時,6個星期後,真的有一種脫胎換骨的感覺。」同時,奧利芬特還在靶場進行了自動化武器的惡補……如今,僅有一步之遙,他就徹底變成「代號47」了--那就是剃光頭。
對於需要為了角色而變禿瓢的要求,蒂莫西·奧利芬特覺得一切都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坦白說,戲服很酷,但發型嘛,就差強人意了。他們把我的腦袋剃光的那天,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頭發與工作不能共存,但是當化妝師把文身畫到了我的後腦勺上後,別說還真產生了一種震撼的感覺。『代號47』乍一看非常暴力而且冷血,其實他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已,天天如此。他給人的感覺就像一個孤獨的影子,在情感方面,將工作與生活完全分離開來……其實現實生活中也是如此,有的時候你不得不為了工作而工作,你可以對自己所做的一切感到漠然,盡可能地讓工作變得簡單、不參雜任何情感,因為你需要清除雜念,才能更好地完成它。」
「代號47」那過度規律化的生活和清晰的思維卻在影片中出乎意料地受到了考驗,尤其是當他遇見妮卡後……她是一個俄國妓女,卻喚起了「代號47」隱藏很深的道德心,讓他開始對自己的工作產生了質疑。飾演妮卡的歐嘉·柯瑞蘭寇(Olga Kurylenko)表示,這個女人幫助《殺手:代號47》超越了一部典型動作電影應該具備的樣子:「我喜歡那種情感故事,尤其還發生在如此大規模的動作場景中。當我來到片場,看到澤維爾·吉恩斯就坐在導演的位子上時,我突然意識到,這部影片肯定與其他游戲改編作品有著最為本質上的區別,我希望觀眾可以盡可能地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角色身上。」
C. 已經出了的電視劇或小說如果改成游戲涉及到侵權嗎
當然涉及到侵權
D. 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嗎
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范疇,改編權是對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需要在形式上創新或者達到新的效果,改編權可以自己行駛,也可以授權給他人行駛,著作權還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一、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嗎?
屬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復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二、著作權有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改編權的,並且著作權一般分為人身權還有財產權,其他的權利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翻譯權,匯編權,廣播權,放映權,展覽權,出租權,修改權,發表權,署名權等權利。